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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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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要闻资讯2021/5/18 9: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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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中,增加了对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禁止从业规定。那么,为何要对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门槛设限?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会上作出回应。

在《实施条例》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中,多项条款对民办教育的举办者给出了从业禁止的规定。如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二章第七条也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章节第八条同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为何要对民办教育的举办门槛设限?上述群体又为何不可举办民办教育?这项规定又将如何落实?就此,王大泉解释称:“条例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的形式。”

王大泉表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会有着重要影响,其行为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若上述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将给予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按照64条规定,可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

王大泉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够形成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将如何落实?王大泉表示,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

此外,王大泉还透露,教育系统还将搭建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建立便捷的查询机制,以便在一地出现违规违法的相关主体,在另一地也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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